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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欢迎阅读德勤关于所得税核算的最新实务指南。德勤希望本指南有助于您在实务中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该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一致。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暂时性差异,并确认、计量递延所得税,与目前普遍采用的应付税款法或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对利润表的时间性差异核算递延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相比,其确认、计量递延所得税的原则和方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按照新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的递延所得税的金额可能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的递延所得税金额相近,但新准则的理论基础却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而且涉及范围也较广。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引入了较多的新概念、新原则及新方法,本指南尝试通过实务中的大量案例来解释有关概念,介绍所得税会计的具体核算原则和方法。本指南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涉及的主要概念、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原则及方法作了较为详尽的解释和分析;第二部分介绍了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一些主要案例。
所得税会计的影响普遍且复杂,在尚未获得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广泛经验以前,我们无法预计所有可能产生的所得税会计问题。在编写本指南时,由于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尚未发出,因此,本指南仅对与所得税会计在实务应用上相关的一些重要会计概念提供可行的指导意见,并不是针对现行税法编写的。
为方便使用者能及时取得更新的资料及案例,本实务指南会同时以电子格式在网站www.casplus.com中刊登,并根据实务及法规的发展定期更新有关内容。
我们提醒注意,准则在实务中的合理应用需重点考虑特定的交易或事项在会计及税法(特别是刚发出的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处理,本指南并不能代替阅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政部发出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税法,也不能代替使用者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有关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确认、计量和列报所作出的专业判断。
本指南若有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德勤
中国
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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